珠海市保險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珠海市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全稱為:Zhuhai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Industry,簡稱ZAII。
第二條 本會是由珠海市保險業金融機構自愿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在國家對保險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監管部門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提供保障的能力。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珠海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珠海監管分局的業務指導,獨立、公正地開展工作。
第六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珠海市。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珠海市香洲區吉大海濱南路2號附樓一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交流、咨詢、展覽等服務;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三)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四)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政策的論證咨詢,提出相關建議;
(五)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六)參與有關行業標準的論證,建立規范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七)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八)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法合規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
(九)開展本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只設單位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在珠海市內注冊的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五)凡經保險監管部門批準在珠海市設立的保險機構,依照《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在設立后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六)凡經保險監管部門批準在珠海市設立的各類保險中介機構可自愿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七)本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p>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接受本會的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本會會員每年度須繳納會費,每年繳納會費分為四檔。
(一)上年度保費收入人民幣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年度會費2萬元;新入會保險公司當年的年度會費為2萬元;
(二)上年度保費收入人民幣5000萬元-1億元(含1億元)的,年度會費4萬元;
(三)上年度保費收入人民幣1億元-5億元(含5億元)的,年度會費6萬元;
(四)上年度保費收入人民幣5億元以上的,年度會費9萬元。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會員代表由會員單位指定。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選任制)、監事長、理事、監事;(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會黨組織開展黨建工作;
(十一)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在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期間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為人處事正派公正、誠實,工作作風民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本會理事會;
(二)主持召開本會會員大會;
(三)貫徹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擬定本會人事、財務、分支機構、業務活動管理等各項內部規章制度;
(五)落實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六)監督實施本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七)制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等各類機構設立、變更和注銷方案并報理事會批準;
(八)提出本會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及秘書處下設辦事部門主要負責人人選;
(九)提出并審議本會投資經營活動計劃與方案;
(十)在理事會的領導下組織籌備本會換屆工作;
(十一)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提議會員的處分和對會員的除名;
(十二)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除職務:
(一)被取消會員資格的;
(二)被會員單位取消其會員代表人資格的;
(三)不能勝任其職務的;
(四)有損害本會名譽或違背本會宗旨行為的;
(五)拒不履行職責的;
(六)存在違法違紀情形并受到相關司法和行政機關處罰的。
第三十二條 罷免會長或法定代表人的,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理事會1/3以上的理事書面提議,在監事會成員現場監督下,召開理事會,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罷免議案;
(二)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舉會員大會的會議主持人;
(三)將理事會會議決議報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四)在監事會成員現場監督下,召開會員大會,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罷免會長或法定代表人議案;
(五)將會員大會決議報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理事會或會員大會可以邀請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監事3名,其中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長和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長、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長、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監事會須在監事長主持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對第三十一條(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報告、建議、質詢及情況反映等須在尊重事實的前提下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可上報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或提交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十六條 監事長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會員中享有較高的威望和聲譽;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為人處事正派、正直、公正、誠實。
第三十七條 在正式黨員達到3名及以上的情況下,本會及時成立黨組織,做好黨的工作,并按期進行換屆。在暫不具備組建黨組織條件的情況下,本會可通過安排黨建工作聯絡員或建立工會、共青團組織等途徑開展黨的工作,條件成熟時及時建立黨組織。
第三十八條 本會黨組織職責:
(一)保證政治方向。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組織黨員群眾認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學習黨章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教育引導黨員群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引導監督本會依法執業、誠信從業;
(二)團結凝聚群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導職工群眾增強政治認同,關心和維護職工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匯聚推進改革發展的正能量;
(三)推動事業發展。黨組織活動與本會發展緊密結合,積極探索開展主題活動等有效載體,與本會執業活動、日常管理、文化建設等相互促進。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激發從業人員工作熱情和主人翁意識,幫助本會健全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引導和支持本會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承擔社會責任;
(四)建設先進文化。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文化建設,組織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營造積極向上的文化氛圍,教育黨員群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五)服務人才成長。關心關愛人才,主動幫助引導,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思想和業務素質,支持和保障各類人才干事創業;
(六)加強自身建設。健全工作機制,嚴格執行組織生活各項制度,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本會群團基層組織工作。黨組織書記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參加。加強對社會組織負責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導他們主動支持黨建工作。
第三十九條 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本會管理費用列支。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獎勵或政府購買服務所得;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四十二條 本會必須嚴格按捐贈人的意愿使用和處理捐贈款物,并將使用捐贈款物情況如實納入年度財務報告內容。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于每年5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撤銷和注銷登記后債權債務及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因違反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有關規定而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后,應當:
(一)停止開展任何其他活動;
(二)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業務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組織清算;
(三)承擔并清償債權債務和人員工資福利;
(四)有訴訟活動的,繼續做好訴訟活動;
(五)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完成債權債務、人員工資福利的清償及剩余財產處理后,形成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書面清算報告并經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
第五十五條 本會應當自清算報告經登記管理機關確認之日起15日內,持此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社會團體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六條 本會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主體資格完全滅失。
第五十七條 本會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組織,章程未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轉給相同或者相近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9年12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p>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